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承诺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4年或2025年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承诺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或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承诺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 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羁押人员健康检查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东莞市公安局虎门分局羁押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