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钞票处理服务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银行服务/其他银行服务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行政区域
深圳市
公告时间
2026年02月11日18:22
评审专家名单
贾景峰、韩希芳、张静、朱春兰、郭艾
总中标金额
¥212.1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曾立波
项目联系电话
13411284400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采购单位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刘先生,0755-25590240-738、郭女士,0755-25590240-125
代理机构名称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2号英龙商务中心33楼33E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曾立波(13411284400)、王烁林(13688834073)、卢修宇、陈泽斌、赵锐、宋晋刚、宗正月,13411284400、13688834073、1094028151@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及中小企业声明函.zip
一、项目编号:SZ-17-04A-2026-D-F-E01527(招标文件编号:SZ-17-04A-2026-D-F-E01527)
二、项目名称:钞票处理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5栋4层401号
中标(成交)金额:212.1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钞票处理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采购人员)名单:
贾景峰、韩希芳、张静、朱春兰、郭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9680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中标投标单价(元/捆):清分:2.95;复点(含抽查、再抽查):4.49;销毁:0.44
年支付最高限价:人民币含税贰佰壹拾贰万壹仟元整(¥2,121,000.00);项目最终以中标供应商所报业务单价据实进行结算。
2.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业务内容
投标单价(元/捆)
年预估量
合计价(元)
合计总价(元)(仅作价格分的评审依据)
1
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清分
3.15
28.08万捆/年
884520.00
2121000.00
复点(含抽查、再抽查)
4.80
23.76万捆/年
1140480.00
销毁
0.48
20万捆/年
96000.00
2
上海弘泰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清分
3.00
28.08万捆/年
842400.00
1872800.00
复点(含抽查、再抽查)
4.00
23.76万捆/年
950400.00
销毁
0.40
20万捆/年
80000.00
3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
清分
2.80
28.08万捆/年
786240.00
1801888.00
复点(含抽查、再抽查)
3.98
23.76万捆/年
945648.00
销毁
0.35
20万捆/年
70000.00
4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清分
3.11
28.08万捆/年
873288.00
2090264.00
复点(含抽查、再抽查)
4.76
23.76万捆/年
1130976.00
销毁
0.43
20万捆/年
86000.00
5
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清分
2.95
28.08万捆/年
828360.00
1983184.00
复点(含抽查、再抽查)
4.49
23.76万捆/年
1066824.00
销毁
0.44
20万捆/年
88000.00
3.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资格性审查结果
符合性审查结果
1
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2
上海弘泰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3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
通过
不通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表中第8点)
4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5
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
通过
4.供应商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
上海财安金融服务集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弘泰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详细评审得分
32.60
72.20
77.60
77.60
价格得分
17.66
20.00
17.92
18.89
综合得分
50.26
92.20
95.52
96.49
排序
4
3
2
1
5.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1
徽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3
上海弘泰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6.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质疑的指引及要求填写质疑函件并提交质疑材料,并将质疑函件以及相关质疑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送达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逾期不受理。
7.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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