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桐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2、采购内容
确定1家保险公司,为全市32个基层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及206个村级卫生室承保医疗责任险。
二、保险险种
医疗责任险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2021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合同期1年。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具备经营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资格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桐城市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服务人员;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民事诉讼等调解、判决或裁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赔偿限额
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进行赔付。在保险期限内将保险层次设定为:
206个村卫生室:每人每次事故最高限额10万元理赔金额,年累计限额100万元;每次医疗纠纷理赔,乙方可承担精神损害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事故限额的10%,全年累计9万元)及法律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事故限额的10%,全年累计9万元)。
32个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每人每次事故最高限额20万元,年累计限额60万元。每次医疗纠纷理赔,乙方可承担精神损害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事故限额的10%,全年累计6万元)及法律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次事故限额的10%,全年累计6万元)
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庭调解的、医调会认定事故责任的有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纠纷,认定为保险事故,乙方在每人每次最高限额内承担。
3、适用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适用《桐城市医疗责任纠纷处置办法》及《关于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桐卫字〔2014〕6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等有关保险条款。
免赔率
1万元以下案件免赔,1万元以上案件10%免赔率。
六、保险费投标金额及有效期
1、本医疗责任保险的最高中标金额为三十万元整,以最低价中标为原则。
2、本医疗责任保险有效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另行招标、投标和签订。
七、保险费结算
中标公司在中标并签订具体保险协议书后,加盖承保保险公司印章,经审核合格后,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险凭证和发票,由市财政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
八、承保公司应承诺以下事项
1、在桐城市设有分支机构,配备从事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人员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后的理赔。
2、医疗纠纷赔偿处理程序简化。严格遵守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便捷可行的理赔工作机制。
3、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每年提供医疗机构医疗风险评估报告和详实的保险理赔数据。
4、严格遵照执行《关于印发〈桐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桐卫字〔2014〕62号)规定。
5、未经投保人同意,最终保险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6、保险人根据其保险政策和投标承诺制定《桐城市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指南》,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交市政府采购科备案后,分发给所承接的医疗机构。
7、投标公司中标后应缴纳2万元履约保证金。根据中标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如中标保险公司违约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约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以后每次违约按上一次违约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的双倍扣除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失去下一年度投标资格。是否违约以投保人的投诉调查核实为准。
8、投标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并取下下一年度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