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梅溪湖水质净化厂压力管网系统优化提升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021年4月12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http://www.hnxjxq.gov.cn/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该项目发布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本项目用于资信业绩部分评分标准类似业绩修改为:“(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近 1800 天(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1800 天内)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8900 万元的市政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须同时包含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中任意两项内容),每个业绩加 1.5 分,最多加 3个,本项最多加 4.5 分;
注:本项业绩要求为同一项目,投标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如为联合体业绩的,仅计算牵头单位的业绩。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复印件。有效时间以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上述证明资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1800 天内承担过下列业绩要求中的一项:
①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8900万元的市政类工程设计业绩和监理业绩;
②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8900万元的市政类工程设计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③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8900万元的市政类工程监理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上述①或②或③中业绩,每个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3个,本项最多加 3分;上述①或②或③中业绩可以是同一项目,也可以是不同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人,本项业绩应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提供,即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服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本项业绩要求的工程设计业绩,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本项业绩要求的工程监理业绩,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本项业绩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已在(1)项中计分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不再在上述①或②或③中业绩计分。 注: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要求:(1)工程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复印件(或初步设计备案表复印件)。有效时间以初步设计批复(或初步设计备案表)为准。(2)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有效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为准;(3)造价咨询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有效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中建设单位签署的时间或合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的上述证明资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修改为:“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2.2.4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
| 30
| 进度管控
| 3.2-4
| 进度管控工作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 信息管控
| 2.4-3
| 综合信息管控工作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 安全管控
| 2.4-3
| 安全管控工作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 质量管控
| 3.2-4
| 质量管控工作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 ■技术管理
| 2.4-3
| 技术管理制度是否合理、科学;
| 人员管理
| 2.4-3
| 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是否合理、科学;
| 重点难点分析
| 3.2-4
| 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是否有效、有针对;
| 风险管理
| 2.4-3
| 风险管理体系是否合理、科学。
| ■合同管理
| 2.4-3
| 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合理、科学;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1、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 ”
3、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修改为:“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
|
| 2.2.4
(4)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暗标)
| 20
| 内容
| 7-9
| 图纸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创新合理,是否提供效果图。
|
|
| 0-1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计1分;出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按照一项错误扣0.2分,最多扣1分。
|
|
|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7-9
| 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
|
| 合理化建议
| 0-1
| 合理化建议可行且科学合理得1分,合理化建议不合理或没有合理化建议得0分。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注:设计方案(暗标)评审要求
1、设计方案(暗标)编号: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进行编号。
2、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设计方案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4、全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设计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 | | | | | | | | | | | | | ”
4、本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第(1)大项第①、②小项中在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5300后增加“万元”。
二、对投标人疑问的回复 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三项独立资质,但同时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两家。我方认为该项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三项独立资质的情况下,联合体组成成员应约定为不超过三家。请招标人予以调整和重新明确。”
答复如下:不予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三十七条释义,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经过市场调查,结合本项目特点,潜在投标人数量能引起竞争,同时,招标人根据以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联合体成员方存在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的问题,结合本项目特点,减少联合体成员的数量更有利于项目的管理。结合上述情况,本项目在确保竞争的前提下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该项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招标文件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有1个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且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于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有在监项目,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不得有在监项目,我方认为此项约定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相关要求,请招标人和监管单位依法修改和调整。”
答复如下:不予调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 第四条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以监理合同为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筑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约定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如投标人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有1个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在本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且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符合湘建建【2020】208号文相关规定。 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中的第一项资信业绩部分,其评分内容中的类似工程业绩,评分对象仅针对联合体牵头方(监理资质),与本项目要求的三项独立资质特征不匹配,有失公平公正。另外,根据我方调查,对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近1800天承担过单项合同投资额不少于8900万的市政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提供5项类似业绩得满分”,全国具备该项满分条件的单位不超过3家,设置条件过于苛刻。综上两点,请招标人本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原则,依法合理调整修改资信业绩部分评分内容。”
答复如下:见本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第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第1小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类别、工程规模、委托内容、服务需求等依法合理设立投标人资质、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设置须与招标项目工程类别相符,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30%,用于资信业绩评审计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业绩设置年限应当不少于1800天(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第十一条规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以联合体形式完成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牵头单位获得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同时招标人放宽了对全过程咨询业绩的要求,须同时包含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服务中任意两项内容即可。 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招标文件评分内容中的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满分30分)和设计方案(满分20分)属主观评分项,其具体评分规则基本设置为“优得满分,良得满分的95%,合格得满分的90%,缺项不计分”。该设置的四档评分标准差值太小,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文件只要不缺项就能得到90%以上的评分,我方认为此种设置无法达到择优录取的目的,在两项主观评分项总分权重达到50%的情况下,对有技术实力的投标人极为不公平,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嫌疑,请请招标人和监管单位依法进行修改和调整。”
答复如下:见本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第一条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第2、3小条。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理大纲评审表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技术方案评审计分表相关规定,修改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5、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投标文件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和设计方案是否分开上传,单独编制相关内容及目录,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答复如下:投标文件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明标)、设计方案(暗标)分别分开上传,单独编制相关内容及目录。 6、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6:设计方案编制中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内容;(2)工作重点、难点分析;(3)合理化建议”,具体章节是否包含但不限于此三部分内容要求。”
答复如下:投标人设计方案采用暗标,应按(1)内容;(2)工作重点、难点分析;(3)合理化建议三部分内容编制。 7、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7: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第1点“技术方案统一采用仿宋字体”,文本中引用的插图文字无法编辑,建议不对设计文本插图中的文字做字体要求。”
答复如下:设计方案中引用的插图中的文字字体及大小不作统一要求。 8、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设计方案是否需要编制封面及目录,封面格式是否有具体要求?目录中各级章节名后能否显示页码?”
答复如下:设计方案不需要编制封面,需要编制目录,目录中各级章节名后不显示页码。 9、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9: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第3点“需生成连续的页码”,是否将封面作为第一页开始编页码?页码是否也采用4号仿宋字体?”
答复如下:设计方案从目录开始编制页码,页码采用仿宋字体,对字体大小不作统一要求。 10、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0: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中荣誉奖项获奖证明文件:鲁班奖获奖文件以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入选)文件为准; 国家优质工程奖以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为准;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公布文件为准,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表彰决定文件为准。省级优秀市政工程设计奖以省勘察设计协会公布的表彰决定文件为准。 如获奖证明文件是带有二维码的电子奖状是否可以不提供表彰文件,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 不可以,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监理、设计、造价三项资质,但又要求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两者不匹配,请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1的回复。 1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2:招标文件全过程咨询工作大纲和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各单项评分下限值为满分的90%,而市政工程类的主观评分下限值一般为满分的50%~70%。下限值比例过高,将导致各投标技术文件的得分过于接近,无法合理评判优劣,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请招标人提供设置依据或进行调整。”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4的回复。 1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3:招标文件要求对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在监项目,但明确了“长沙市行政区域”的限制条件,此限制条件不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相关要求,请招标人修改该项要求。”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2的回复。 1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4:招标文件对于类似工程业绩的评分要求较为严格,要求5项市政类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方可得满分,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近年才兴起,因此该项评分绝大多数潜在投标人都难以计满分或高分,实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向优势方的嫌疑,请招标人酌情修正。”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3的回复。 15、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5:是否能上传项目可研报告成果资料和可研批复?”
答复如下:招标人已提供可研批复,请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本项目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附件。 16、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6:招标文件对项目投资规模的描述,是否有可研批复的依据?请招标人提供可研批复的依据,以证明项目投资规模。”
答复如下:招标人已提供可研批复,请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本项目招标澄清及答疑文件附件。 17、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7:既然要求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三个专业资质,在允许联合体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求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1的回复。 18、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8:设计方案评分标准,合格一般应该为得60%的单项评分满分,为什么设置为合格得90%的单项评分满分?这样如何拉开设计方案优劣差距呢?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4的回复。 19、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9:招标文件第10页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有在监项目,要求无其他在监项目投标人可以理解,但为什么一定要限制和强调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呢?请招标人明确。”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2的回复。 20、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0:P48页类似工程业绩中(分值7.5分)“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8900 万元的市政类全过程 工程咨询业绩(须同时包含工程设计和工程监 理和造价咨询服务中任意两项内容),每个业绩加 1.5 分,最多加 5 个,本项最多加 7.5 分;”类似工程业绩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同时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二)整治内容: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一致。明显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类似业绩加分项。 建议修改为类似工程业绩: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8900 万元的市政类全过程 工程咨询业绩(须同时包含工程设计和工程监 理和造价咨询服务中任意两项内容),每个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2 个;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8900 万元的市政类监理业绩本项每个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个;合同投资额不少于 8900 万元的市政类造价业绩本项每个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个;本项最多加 8 分,多出的0.5分在其余的评分因素中调整。”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3的回复。 21、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1: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与设计方案评分标准的优~良~合格的计分区间分别为:30~28.2~26.4与20~17~16;设置明显不合常规,达不到择优考评的目的。 建议修改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大纲评分标准与设计方案评分标准的优~良~合格的计分区间分别为:30~24~184与20~16~12。”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4的回复。 22、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2: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2.2.4中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不一致。资格要求中类似工程业绩满足(1)或(2),而评标办法2.2.4中类似工程业绩仅限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问满足资格要求(1)规定的不少于8900万元类似工程业绩能不能同等加分?”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3的回复。 23、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3:评标办法2.2.4(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总分30分,而实际评分(优、良、合格)分值最大仅相差3.6分。评标办法2.2.4(4)设计方案总分20分,而实际评分分值最大仅相差4分。评标办法没有真正体现技术分权重,指向性及限制性极其明显,即资信业绩和服务团队占优的投标人(如监理单位获得市政类国家级质量管理奖项4分),潜在中标的可能性非常大。建议修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和设计方案的实际评分分值。”
答复如下:答复见问题4的回复。 24、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4:请提供完整的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word文件及cad图纸文件。”
答复如下:招标人已补充提供可研批复,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已提供的资料自行设计,请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本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