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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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拟对2020年收购的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资产包中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进行打包处置。拟处置债权本金3552.27万元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 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债务人名称
| 债权本金
| 利息
| 债权总计
| 债权资产情况
| 相关法律情况
| 1
| 2020招行包
| 吉林一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550.00
| 253.36
| 803.36
| 房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220274号、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假日半岛映翠苑十五街2号,面积215平方米。保证人:王恒伟;保证人:王薇。
| 南关法院2017吉0102民初4075号民事裁定书。
| 2
| 2020招行包
| 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2,500.00
| 574
| 3,074.00
| 保证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力纳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士祥、刘忠甫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1执1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 3
| 2020招行包
| 长春市新城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
| 379.00
| 709
| 1,088.00
| 保证人:栾硕、温萍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5日作出(2017)吉01执458号《查封、评估、拍卖公告》 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7)吉01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
| 4
| 2020招行包
| 长春飞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23.27
| 341.75
| 465.02
| 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文友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1执854号《民事裁定书》,未履行金额尚有927696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 合计
| 3,552.27
| 1,878.11
| 5,4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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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要约邀请竞价转让、产权交易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他。
交易对象:交易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2021年4月27日;公告有效期限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19日。
交易条件: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可根据意向买家重新组包或单户处置。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温先生,联系电话,0431-88402146;柳女士,联系电话,0431-88402152。
传真:0431-88402135。
邮政编码:130000。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
吉林省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续女士。联系电话:0431-8840210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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