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受来安县城市管理局委托发布,2021-03-29,公告主要内容为:安徽滁州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澄清答疑二次,所属区域:安徽-滁州-来安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来安县城市管理局,招标编号:czcg202103-083 ,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澄清答疑公告(二次)
项目编号:czcg202103-083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来城第二批生活垃圾分类项目(二次)
原项目编号:czcg202103-083
原公告日期:2021年3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
1问: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第32页“四 比较与评价中6.1资信评审细则(48分)中公司实力证明材料;3、投标人垃圾分类相关科技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得 2 分(注:投标人需提供相关部门公示文件及立项项目合同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
事实依据: (1)根据网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https://www.nstad.cn/)查询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只有一份成果(详见附件),其他成果均与垃圾分类无关,此项设置作为评分标准属于歧视性、排斥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2)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描述: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②根据《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描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规定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第十九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经上述描述,此项科技转化成果均需建立在企业实力雄厚,资金充足方可完成,对于小微企业基本很难实现此项奖项,有意排斥小微企业。
(3)经上述描述国家促进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此处设置为评分标准不合理,具对市场了解,目前只有江苏某家企业满足,为其企业量身定制,且是对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歧视、排斥性进行设置评分。其他企业所持有的均是后端成果,且《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是一部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案。该法案于2017年3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转发给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且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推行时间较短且获取成果转化较少。
法律依据:(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违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4条 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第55条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综上所述,此处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有倾向性、指定性,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
请求:因该证书市场较少,先请求修改此次评分标准,投标人或者子公司均可得分。
答:原交易文件P32页:投标人垃圾分类相关科技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得2分,现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子公司垃圾分类相关科技成果,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的,得2分
此澄清答疑属于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益。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并下载最新答疑文件及相关附件,如因不及时下载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名称:来安县城市管理局
地址:滁州市来安县
联系人:徐斌
联系方式:1395502761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来安县峰汇国际13栋A座999室
联 系 人:王郑
联系方式:15105509861
招标人:来安县城市管理局
代理机构: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1 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