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工厂消防器材维保项目(项目编号:CWSCTS2021020)原询比价二次公告内容因项目特殊原因,现做以下澄清:
一、对询比价二次公告的澄清:
1.原公告四资格要求第6条第①款:
①5人以上(包含5人)取得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河北省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提供盖章扫描件,提供河北省公共安全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检验检测报告》,包括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变更为:
①5人以上(包含5人)取得《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提供盖章扫描件,提供河北省公共安全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同级别或更高级别单位颁发的《检验检测报告》,包括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2.原公告五报名须知中提供报名资格文件第5条第①款:
①5人以上(包含5人)取得由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河北省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提供盖章扫描件,提供河北省公共安全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检验检测报告》,包括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变更为:
①5人以上(包含5人)取得《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提供盖章扫描件,提供河北省公共安全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同级别或更高级别单位颁发的《检验检测报告》,包括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二、其他条款按照原二次公告执行。
蒙牛乳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 3月17 日
附件1:
潜在竞价单位报名提供信息表
序号
| 潜在竞价单位名称
| 标段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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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蒙牛乳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就消防器材维保项目进行合作,在双方的项目合作过程中,因为工作的特性,双方在日常工作中必然会进行大量的信息交流,双方同意就谈判协商过程中任何一方提供或对方知悉的机密信息(定义如下)的保护达成本协议。
一、定义
“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主要为项目解决方案、流程方案、产品核心文档、数据库字典、帐套文件和公司内部规范文件等,同时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一)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二)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
(三)已由提供方书面同意接受方公开;
(四)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
(五)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
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协议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三、公开
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协议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协议及其相关内容,本协议第4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四、强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协议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五、返还资料
在协议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在项目终止后的90天内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不论是电子系统记录,如计算机磁盘、光盘、硬盘或软件等或纸质记录,如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协议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六、非授权许可
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协议目的之权利外,本协议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七、义务限定
本协议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八、信息准确性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期限
本协议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协议目的之达成而终止。
十、其他条款
(一)关于劳动者保护
乙方应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津法规,包括劳动年龄、最低工资、加班、最长工时等,并提供法津规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乙方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或强制性劳动;乙方应按照法津法规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场所,并确保其可以合理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消防安全、以及充足的照明和通风等。
(二)关于环境保护
乙方应遵守所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与环境相关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和备案;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害废物、废气,在排放或处置之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控和处理;乙方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保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或得到合法授权,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与任何第三方发生争议或纠纷,乙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反商业贿赂保护
1、甲乙双方及其员工不得向对方及其员工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回扣、礼品、馈赠、娱乐、招待等行为。
2、甲乙双方及其员工不得向对方及其员工索要财物。
3、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员工向甲方或甲方员工实施前两款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乙方发现甲方或甲方员工向乙方或乙方员工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党委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万梦君(电话)13948513638(邮箱)wanmengjun@mengniu.cn )予以举报,如乙方不予举报的,甲方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承继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协议任一条款之无法实施并不视为该条款被放弃。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
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由败诉一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及救济
甲乙双方均理解并认可,未经对方授权而披露、使用或处理上述机密信息,从而损害对方权益,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因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受损一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调查费用。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蒙牛乳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人:
日期:
乙方:
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