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河北路西段排水及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钢筋混凝土管采购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滨河北路西段排水及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已由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绵市发改〔2020〕60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钢筋混凝土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绵市发改〔2020〕60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绵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西段
2.3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排水改造和道路附属改造两个方面。其中,道路改造长度约5.4km(路面黑化48960㎡、路面恢复 9000㎡、拓宽新建路面3500㎡、新建人行道23870㎡);管道埋设 长度约3.4㎞(D1500长度773m、D1600长度2687m),污水管道服务范围44平方公里,设计污水量为2.033m3/s。
2.4交货期:210日历天。(进场时间以项目经理部通知为准)。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滨河北路西段排水及道路改造工程钢筋混凝土管采购,数量、技术参数等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资质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材料采购所需内容,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无投标人业绩要求。
3.1.4 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态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多个标段的,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3.4在“信用中国” 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四川”网站(http://www.creditsc.gov.cn/)、“信用绵阳”网站(http://www.creditscmy.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3月26日 至2021年3月30日23:59:59时,登录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my.gov.cn),进行在线投标报名,获得“网络投标报名回执”并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
4.2企业未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的,登陆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按注册流程领取企业身份认证密匙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4月21日9时30分。地点为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详见一楼电子显示屏)。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o:p>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四川嘉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582193905Y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 址: | 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76号 | 地 址: | |
邮 编: | 621000 | 邮 编: | |
联 系 人: | 彭女士、袁先生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0816-2295563 | 电 话: | |
传 真: |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电子邮件: | |
网 址: | | 网 址: | |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16-2860938
注:
(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或选择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因特殊情况,要求投标人必须要两个以上资质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3)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应当是最低且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
(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招标公告发布的次日起算并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发布的时间为准(发布招标公告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该为2008年12月22日。
(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