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要求及资格证明文件: 1、谈判响应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或做出书面声明: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谈判响应供应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谈判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对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及谈判响应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谈判响应供应商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尚未完成编制的,可提供2019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 1.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材料均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材料均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1.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7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