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嘉兴市南湖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项目
项目范围:根据《嘉兴市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办法》,对南湖区2020年12月31日前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或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不少于467家,根据实际上下浮动不超过10%)开展“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其中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比例不低于20%。
最高限价(元):330000
服务期限:确保2021年7月底前完成,力争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二、项目内容
核定工作内容包含确定南湖区核定对象,筛选及增补核定名单;组织指导一般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权核定申请表;针对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实施现场踏勘,收集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及批复等基本资料,调查企业的生产(包含用水、化石燃料用量等)及排污现状,最终核算工业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总量,编制完成《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报告》。
(一)核定原则
以工业排污单位“十三五”期间已取得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及排污许可证许可量为基础,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核定“十四五”初始排污权量,工业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量原则上应小于等于原“十三五”期间持有量。
(二)核定方法
1、化学需氧量、氨氮
化学需氧量、氨氮初始排污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规定的技术路线开展核定。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规定的技术路线开展核定。
三、项目进度要求
2021年5月底前,会同采购人按照《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有关核定要求确定南湖区核定对象,筛选及增补核定名单;2021年6月底前,组织指导工业排污单位填写排污权申报表,对申报内容及支撑材料进项审核并开展现场踏勘;2021年7月底前,完成南湖区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并协助企业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登记。
四、主要成果
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定报告成果,并送交采购人,采购人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计入投标总价。
五、服务要求
1、按要求完成南湖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确保核算方法正确,核查方法科学,核定技术报告数据真实有效,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1〕36号)的有关要求。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和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诚实性、判断独立性、保密性,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3、按照不低于20%比例,依据排污许可企业、市级重点企业、环统企业优先原则,确定重点企业,开展入户现场踏勘,资料收集。
六、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支付30%;全部项目成果及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完成后性付清合同款。